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救字第1號

聲請人 林昀蓁

代理人 陳奕廷 法扶律師

相對人 吳長壽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吳長壽」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吳長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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