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他調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他調簡字第2號

上訴人 鄭進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秉昌 間請求撤銷調解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8,9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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