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台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肇事逃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10月,嗣經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5月4日以法矯字第096001566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10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