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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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54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忠義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94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忠義所犯之罪經本院審理後,定於民國106年7月31日宣判,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鄭忠義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106年4月24日執行羈押,並於106年7月24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惟被告另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8月2日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並經本院於106年8月3日以104年度易字第94
5號裁定被告自106年8月2日起撤銷羈押,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04年度易字第945號裁定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聲請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珮如
法官林姿秀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