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陳好免 被告 林隆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黃柏憲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