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48號抗告人昶泓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衛純菁 代理人 朱日銓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高金利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