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0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本件聲請符合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洪嘉慧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8月│98.05.14│本院98年度│98.07.31│均同左│98.08.20│││防制條例│││審訴字第│││││││││2553號││││├─┼────┼───┼────┼─────┼────┼─────┼────┤│2│毒品危害│7月│98.04.23│本院98年度│98.07.27│均同左│98.08.24│││防制條例│││審訴字第│││││││││22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