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11月30日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死罪,經本院於94年7月29日以94年度交簡字第35號(偵查案號: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1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94年8月22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俊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