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斗簡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7年度偵字第8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為禁止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
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有期徒刑叁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
保護管束。
扣案之鐵鍬1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加註被告所犯傷害罪部分,業據告
訴人甲○○撤回告訴外,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被告於起訴後已與被害人甲○○調解成立,並撤回傷
害罪部分之刑事告訴在案,有本院97年度調字第514號調解
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該傷害罪部分,與被
告所犯之違反保護令罪間,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毋庸另為不受理諭知,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3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體理由而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