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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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44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台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 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季錦 律師選任辯護人 涂欣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裁定羈押。茲聲請人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本院認仍有羈押之必要,前開應行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