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21號

聲請人 林凱翔

代理人 洪婉珩 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翁芳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113年度原簡上字第1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就113年度原簡上字第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提起上訴,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為憑。又聲請人之上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並非顯無理由,亦經本院調閱本案卷宗查明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張筱琪

                   法 官陳佳君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郁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