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號
聲請人 白心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89ND0940117-5
1
1000
2
89ND0940118-7
1
1000
3
89ND0940119-9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