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聲請人 劉冰 (即 胡俊聰 之繼承人)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胡智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聲請人之被繼承人胡俊聰所有,因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96號公示催告,嗣胡俊聰於公示催告期間即民國113年11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聲請人、第三人 胡智傑胡欣潔 約定由聲請人單獨分得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等情,有股份分配協議書、繼承系統表、胡俊聰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親等查驗資料、個人基本資料等件在卷可憑。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普通股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D-0102676-3

1

1,000

普通股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52747-6

1

37

合計

2

1,037

特別股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SX-0000366-4

1

526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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