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45號

原告 高于君

訴訟代理人 莊艾潔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張銘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有民事撤回起訴狀存卷可參,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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