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33號

上訴人 林宜靜

被上訴人 鄭羽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提出上訴理由,併應依法補正。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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