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號
聲請人 吳明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80-NX-00228060-1
1
200
2
83-NX-00457664-6
1
121
3
84-NX-00500967-6
1
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