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號
聲請人 劉牡丹
代理人 陳碧喬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