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號

聲請人 劉牡丹

代理人 陳碧喬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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