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2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280號聲請人 林憶萱 代理人 張金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洪婉菁┌─────────────────────────────────────────────┐│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280號│├──┬───────┬───┬──────┬──┬──┬─────┬──────┬────┤│編號│發行單位│組別│軍人儲蓄獎券│張數│券別│金額│發售日期│發售單位│││││起迄號碼││││││├──┼───────┼───┼──────┼──┼──┼─────┼──────┼────┤│001│國防部主計局國│10060│77000至77999│1│D│100,000元│102年11月1日│國軍台中│││軍同袍儲蓄會│││││││財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