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1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金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