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黃學辰
林雪 原告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麗琴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汗曦 律師
鄭牧民 律師 鄭曄祺 律師被告 許志雄 被告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余志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嘉瑞 律師
沈元楷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2年度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02年度軍訴字第1號104年12月10日審判筆錄第35頁),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怡文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