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原告 謝昊君
謝雲上 謝天肆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 律師被告 許哲維
曲慶儒 紀華軒 陳奕祥 黃維宏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兼被告 劉小菊 上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6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彭凱璐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晏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