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秩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秩字第五五三號
  移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四年六月十八日中分一社
維字第0九四0000一八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拘留參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二十二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路○○○號(金沙汽車旅館二一一室)。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 劉炘耀 姦宿,代價新台幣五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證人劉炘耀之警詢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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