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五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九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就事實欄部分補充記載: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擅自以乙○○之帳號及密碼,連線至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新幹線公司)「仙境傳說」線上遊戲伺服主機,使遊戲新幹線公司陷於錯誤,提供該線上遊戲伺服主機予甲○○使用。
二、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業於八十六年十月八日修正公布,增列「電磁記錄」關於竊盜罪章之罪,以動產論,是電磁記錄雖為無體物,仍為竊盜罪之客體。又按線上遊戲之帳號角色及裝備資料,均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角色及裝備之電磁紀錄擁有支配權,可任意處分或移轉角色及寶物,而前開角色與裝備雖為虛擬,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網路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故線上遊戲之角色及裝備,自亦屬刑法詐欺罪所保護之利益。本件被告甲○○未經授權即以告訴人乙○○之帳號進入「仙境傳說」網路虛擬實境遊戲中,使遊戲新幹線公司陷於錯誤而提供線上遊戲伺服主機予其使用,並竊取告訴人扮演之「百鬼眾」角色所擁有之「白幽靈披肩」等裝備,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及同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電磁紀錄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利用網路交易行為無須本人出面之特性,而詐取、竊取財物,嚴重破壞網路遊戲秩序,所為實不足取,犯後復否認犯行,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念其犯罪情節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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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