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名陳文崇、陳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洪乙心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慧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