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
原告舶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勝發 訴訟代理人 鄭惠貞 被告國立花蓮師範學院法定代理人 劉錫麒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以下新頒佈條文生效前,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生效後應依該新頒條文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七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