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21號聲請人宏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3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7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達運股份有│合作金庫銀│94年6月20日│25,649元│0000000││││限公司 陳碧 │行東新莊分│││││││霜│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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