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再易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39號再審原告 魏一鳴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許振芳 間清償借款再審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