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五所載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五所載,與附表編號四所載不應減刑之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載日期,犯轉讓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加重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一、二、三、五所載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載各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及就如附表編號五所載之罪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號四所載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3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轉讓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加重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2年底起至93年4│92年10月中旬某日│92年12月1日│94年2月17日起至│94年11月6日│││月20日│起至93年4月21日││94年1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3年度偵│板橋地檢93年度毒│板橋地檢93年度毒│板橋地檢94年度偵│板橋地檢95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12584號│偵字第4699號│偵字第4699號│字第16568號│偵字第157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9│94年度上訴字第24│94年度上訴字第24│95年度上易字第56│95年度訴字第1769││事實審││37號│87號│87號│7號│號││├────┼────────┼────────┼────────┼────────┼────────┤││判決日期│94年10月6日│94年10月6日│94年10月6日│95年6月13日│95年7月3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9│94年度上訴字第24│94年度上訴字第24│95年度上易字第56│95年度訴字第1769││判決││37號│87號│87號│7號│號││├────┼────────┼────────┼────────┼────────┼────────┤││判決│94年10月31日│94年10月31日│94年10月31日│95年6月13日│95年9月21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2款│第10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日│├────────┼────────┴────────┴────────┴────────┴────────┤│附註│上開編號一、二、三等3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聲字第139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上開編號四、五等2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342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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