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51號原告0000-0000姓名、住址資料均詳卷法定代理人0000-0000A姓名、住址資料均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盧亨龍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茜庭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