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5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4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3、4、5所列日期各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宣告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5所列各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3、4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均係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減為有期徒刑6月以下,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規定,以裁判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所犯附表編號3、4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後,因其應執行刑已逾有期徒刑6月,依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自不得就該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說明。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附表┌────┬──────┬──────┬──────┬──────┬──────┐│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竊盜│毒品危害防制│竊盜│││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壹年│拘役貳拾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1條│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0條│││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第2項、第1項│條例第10條第│第1項│││1項│2項│第3款│1項││├────┼──────┼──────┼──────┼──────┼──────┤│犯罪日│95年1月19日-│95年5月11日│95年10月3日│95年8月4日│95年4月27日││(民國)│95年5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年毒偵字1276│年毒偵字3661│年偵字22370│年毒偵字5553│年偵字13312│││號│號│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5年訴字1136│95年簡字4747│95年上易字│95年上訴字│95年簡字4489││審││號│號│2596號│814號│號││├──┼──────┼──────┼──────┼──────┼──────┤││判決│95年5月30日│95年8月23日│96年1月24日│96年4月18日│95年11月23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定││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號│95年訴字1136│95年簡字4747│95年上易字│95年上訴字│95年簡字4489││││號│號│2596號│814號│號││├──┼──────┼──────┼──────┼──────┼──────┤││確定│95年6月28日│95年9月19日│96年1月24日│96年5月14日│96年2月26日│││日期││││││├─┴──┼──────┼──────┼──────┼──────┼──────┤│減刑後宣│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陸月│拘役拾日,如││告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以銀元參佰│,以銀元參佰│,以新臺幣壹│,以新臺幣壹│新臺幣壹仟元│││元即新臺幣玖│元即新臺幣玖│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佰元折算壹日│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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