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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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2號上訴人皇家名宮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六年訴字第三三二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叁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