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45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民國97年7月28日下午2時50分於本院第十二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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