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20號上訴人即被告丁○○
戊○○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丙○○
乙○○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伍萬玖仟伍佰叁拾壹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叁佰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