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408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600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1,000元外,尚應補繳155,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曾部倫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