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蕭伍榮 律師被告皇家名宮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複代理人 陳雅憶 被告丙○○訴訟代理人張菀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柒萬陸仟肆佰肆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肆拾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訴訟費用金額漏未計算原告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所支出共計新台幣四萬八千元之三筆鑑定費,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