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簡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527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59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