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甲○○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2月13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丙○○ 到
法定代理人 丁○○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 伍萬 元,給付方法
: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七年七月十
一日止,於每月十一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