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埔簡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簡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000000000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