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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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30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創穩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
議,視為原告起訴,查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
)壹仟元,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陸佰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捌拾元,則原告尚應補繳陸萬壹仟參佰
捌拾元,復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
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件請兩造試行和解,如暫不欲續行訴訟,則請原告具狀
撤回或毋庸繳費,由本院裁定駁回即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