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3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3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一0號
聲請人即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誣告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一0號),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乙○○被訴誣告案件,雖經一審判刑在案,惟聲請人即被告是否成立犯罪,應以坐落基隆市○○路○○巷○號四樓頂樓部分違建四八點三三平方公尺是否屬甲○○之妻 劉素卿 所有為斷,茲聲請人即被告現已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在民事訴訟尚未終結前,本案似未便繼續進行,為此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停止審判云云。
二、惟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即被告乙○○係因劉素卿之夫甲○○於八十八年二月十日下午六時許,會同干鴻○○○區○○路派出所警員 吳宜蓉鎖匠 及二位工人 曹文龍曹清雲 ,前往基隆市○○路○○巷○號五樓房屋,欲將其所有置放於該屋內之物品搬出之際,明知其於當日並無攜帶皮包前往,且甲○○亦未施以任何不法腕力或暴力、脅迫等不法方法取其皮包或其他財物,竟意圖使甲○○受刑事處分,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三號),誣指甲○○搶奪、強盜其皮包內之美金一千元及港幣五千元等物,被訴涉有誣告犯行。該犯罪是否成立,與前開頂樓違建是否為甲○○之妻劉素卿所有無關,是雖民事訴訟尚未終結,仍不得謂有上開停止審判之原因。聲請人遽以聲請停止審判,尚屬無據,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黃賽月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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