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6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6292號債權人甲○○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炭磁工業公司、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炭磁工業公司之正確名稱及其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
2.債務人炭磁工業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3.租賃契約書影本。
4.債務人、丙○○、乙○應負清償責任之法律依據。
5.正確之利息。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