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16號聲請人任禧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4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上開裁定及臺灣時報各1紙在卷足憑。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0月6日(末日103年10月5日為星期天例假日,順延至星期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周瑞楠┌──────────────────────────────────────────┐│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仁禧光電科│台灣中小企│103年4月30日│28,098元│ZC0000000││││技有限公司│業銀行南嘉│││││││楊仁洲│義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