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更一字第2號聲請人 黃秋香
黃世昌 黃彩鳳 黃世杰 視同聲請人 朱麗碧
黃志廷
黃明山 (HuangMingShan)
陳峻忠
黃明堂 陳峻郎
黃志隆 黃品傑
黃品翔
黃柏盛
黃柏穎
巫秀鳳
黃羽柔
黃羽捷
黃于軒 黃穗妘 相對人 黃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黃秋香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捌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黃世昌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黃彩鳳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黃世杰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黃秋香、黃世昌、黃彩鳳、黃世杰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朱麗碧、黃志廷、黃明山(HuangMingShan)、陳峻忠、黃明堂、陳峻郎、黃志隆、黃品傑、黃品翔、黃柏盛、黃柏穎、巫秀鳳、黃羽柔、黃羽捷、黃于軒、黃穗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第91條第1項、第3項施行前,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而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後段定有明文。又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第一審受訴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應對全體訴訟當事人為之,並應同時確定訴訟費用額。本件雖僅聲請人黃秋香、黃世昌、黃彩鳳、黃世杰聲請裁定訴訟費用事件,然依前述規定,須同時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因此,本件訴訟費用額之確定對本件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之其他原告,均為原審當事人及有合一確定之必要,因此應列為視同聲請人,先予以說明。
二、聲請人、視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5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聲請人、視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50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確定,合先敘明。經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及視同聲請人依後附計算書及附件內容確定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吳嘉雯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裁判費237,104元聲請人黃秋香預納裁判費2,358,213元聲請人黃秋香預納裁判費1,027,934元聲請人及視同聲請人共同預納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一、就1,027,934元部份各聲請人及視同聲請人預納之金額分別為:1、黃秋香部分:1,027,934元×(0.015+0.085)=102,793元。2、黃世昌部分:1,027,934元×(0.008+0.171)=184,000元。3、黃彩鳳部分:1,027,934元×(0.004+0.085)=91,486元。4、黃世杰部分:1,027,934元×(0.008+0.171)=184,000元。5、黃秋香、黃世昌、黃彩鳳、黃世杰部分(4人公同共有):1,027,934元×(0.004+0.085)=91,486元。6、朱麗碧、黃志廷、黃明山(HuangMingShan)、陳峻忠、黃明堂、陳峻郎、黃志隆、黃品傑、黃品翔、黃柏盛、黃柏穎、巫秀鳳、黃羽柔、黃羽捷、黃于軒、黃穗妘部分(16人公同共有):1,027,934元-102,793元-184,000元-91,486元-184,000元-91,486元=374,169元。二、結論:相對人應給付黃秋香2,698,110元(計算式:237,104元+2,358,213元+102,793元=2,698,110元);給付黃世昌184,000元;給付黃彩鳳91,486元;給付黃世杰184,000元;給付黃秋香、黃世昌、黃彩鳳、黃世杰91,486元;給付朱麗碧、黃志廷、黃明山(HuangMingShan)、陳峻忠、黃明堂、陳峻郎、黃志隆、黃品傑、黃品翔、黃柏盛、黃柏穎、巫秀鳳、黃羽柔、黃羽捷、黃于軒、黃穗妘374,1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