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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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7號上訴人 王瑞德 視同上訴人 王裕程
王若榕 兼法定代理人 彭群雅 視同上訴人 王紀秀梅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雯齡 律師視同上訴人 王秀靜 兼訴訟代理人 王宗鎮 視同上訴人 王秀宜
王巧蓁 法定代理人 謝姵涵 視同上訴人 林王阿敏 兼訴訟代理人 王劉芹瑞 訴訟代理人 陳春成 律師視同上訴人 王春美 被上訴人 羅王阿雪 訴訟代理人 羅新富
許博堯 律師複代理人 高子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66,306元,依法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