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24號上訴人 林銓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慧愔 因106年度訴字第2624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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