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42號聲請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即 王力玉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王力玉於民國(下同)87年4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9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3月24日至117年3月2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王力玉於87年3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3,3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據及其他約定事項所載),其借款期限為自87年5月10日起至107年5月10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案外人王力玉於92年1月11日死亡,如附表之抵押物現己由相對人甲○○為王力玉之遺產管理人,茲以該項借款自91年10月10日起即未依約受償,尚欠本金2,895,14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均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附表:95年度拍字第34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管理者│││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民德││365│建│││2376│萬分之97│甲○○│└──┴───┴────┴───┴───┴────┴─┴──┴──┴────┴─────┴────┘┌─────────────────────────────────────────────────────┐│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342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管理者││││││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及用途│││範圍││├──┼───┼─────┼────┼────┼─────┼───┼───┼───┼────┼───┼───┤│001│981│花蓮市○○○○○段36│住家用、│一層77.94│77.94││平台5.│平方公尺│全部│甲○○││││一街57號│5地號│鋼筋混凝││││82│││││││││土造九層│││││││││││││樓││││││││└──┴───┴─────┴────┴────┴─────┴───┴───┴───┴────┴───┴───┘共同使用部分:民德段941建號、面積:3,479.6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萬分之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