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1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69號原告 顏秀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西門國民小學等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16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圓
法官楊坤樵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