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謝明祥 再審被告 李雅珊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裁判費11,400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應繳納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嘉蘭
法官呂仲玉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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