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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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1號原告雲林縣鹿寮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吳萬生 訴訟代理人 胡耀庭 被告 陳彩蓮 (即 陳明輝 、 陳蔡習 之繼承人)
陳清山 (即 陳龍波 之繼承人) 李陳鎩鋂 (即陳龍波之繼承人) 陳坤源 (即陳龍波之繼承人) 陳居傳 (即陳龍波之繼承人)蘇 陳淑瑛 (即陳龍波之繼承人) 陳淑娥 (即陳龍波之繼承人) 陳吳速貞 (即 陳清信 之繼承人) 陳彩穎 (即陳清信之繼承人) 陳銀雅 (即陳清信之繼承人) 陳柊穎 (即陳清信之繼承人) 陳國堆 (即陳清信之繼承人) 陳惠珍 (即陳清信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