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七號聲請人 魏海壽 上列聲請人因與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六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六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各款、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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